发改委:电商平台三种情形构成价格欺诈

发改委:电商平台三种情形构成价格欺诈

  昨日(6月24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规定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互联网分析人士王利阳对记者表示,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一直是消费者心声和业界的心愿。从此前出台的“电商国八条”能够看出,国家有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电子商务各方利益的目的。

  三情形构成价格欺诈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可谓突飞猛进。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达到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全年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49.7%,达2.8万亿元。2015年一季度,网上服务零售额1297亿元,增长43%,网上商品零售额6310亿元,增长41%。

  然而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电子商务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产品质量、消费欺诈等问题。尤其在各种集中促销时段,消费者更是心有余悸。

  记者了解到,端午节期间,上海市工商局12315投诉热线节日期间接到投诉举报397件(投诉341件、举报56件),这其中网络销售诉求达167件占比近5成,网上经营者未及时履约、售后服务延滞、网购产品质量瑕疵等诉求问题较突出。

  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通知称,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这三种情形应当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

  竞争环境亟须净化

  事实上,记者了解到,在每次电商集中促销后,工商、质检等部门都会迎来大量投诉。

  据中国万里行有关数据显示,去年“双十一”过后,消费投诉量同比增87%。

  另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电商周年庆、“双十一”,以及各种“造节促销”后,均出现用户投诉量增长。

  有业内人士曾对各类投诉案例梳理后发现,电商业涉嫌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为虚构原价格。实际上某商品本来就应该以打折后的价格销售,所谓的原价格根本不存在,属于电商在虚构误导消费者。

  第二种是限量低价。即以少量低价产品作为噱头,号称零元起、一元起、零元购,实际上只销售两三台,消费者根本无法买到。

  第三种是有价无货。即标一个非常低的价格,当消费者选购商品时显示有货,但是当用户下单后,却显示无货,实际上这种手段是误导消费者,把他们从其他平台吸引过来。

  第四种是先涨价再打折。即宣传打两折、三折,其实是先把价格涨上来,然后再降价。事实上,这些网站向消费者宣传的所谓打折价、抄底价其实和平常销售的价格差不多。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当前电商行业的竞争环境亟须净化,健康的竞争环境起码要做到不限量,不搞噱头,不搞忽悠,凡是敢拿出来做促销的商品一定非常充裕。严禁夸大商品的性能、功效,制造促销噱头误导消费者,不能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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